目录

  1. 适用范围
  2. 合同订立
  3. 撤销权
  4. 价格与支付条款
  5. 配送与运输条款
  6. 所有权保留
  7. 缺陷责任(担保)
  8. 责任
  9. 根据客户特定要求加工商品的特殊条款
  10. 促销优惠券兑换
  11. 礼品券兑换
  12. 适用法律
  13. 行为准则
  14. 替代性争议解决

1) 适用范围

1.1 Miriam Kubrat(以下简称“卖家”,以“STEINARIUM Spielwaren”名义经营)的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适用于消费者或企业(以下简称“客户”)与卖家就其在线商店中展示的商品签订的所有供货合同。特此反对纳入客户自己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另有约定。

1.2 这些条款也相应适用于优惠券供货合同,除非另有规定。

1.3 这些条款也相应适用于门票供货合同,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这些条款仅规范卖家商品描述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活动的门票销售,而不规范这些活动的执行。对于活动的执行,仅适用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关系中的法定规定,以及组织者可能存在的不同条款。如果卖家并非同时也是组织者,则不对活动的正常执行承担责任,活动的正常执行仅由各自的组织者负责。

1.4 本条款所指的消费者是指为主要不属于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目的而订立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1.5 本条款所指的企业家是指在订立法律行为时,以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为目的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2) 合同订立

2.1 卖家在线商店中包含的产品描述不构成卖家的约束性要约,而是供客户提交约束性要约之用。

2.2 客户可以通过卖家在线商店中集成的在线订单表格提交要约。客户在将选定的商品放入虚拟购物车并完成电子订购流程后,通过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提交一份关于购物车中商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此外,客户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联系表格、邮寄或电话方式向卖家提交要约。

2.3 卖家可在五天内接受客户的要约,

  • 通过向客户发送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文本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订单确认书,以客户收到订单确认书为准,或
  • 通过向客户交付所订购的商品,以客户收到商品为准,或
  • 通过在客户提交订单后要求其付款。

如果存在上述多种替代方案,则合同在上述替代方案中首先发生的时间点成立。接受要约的期限自客户发出要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并于发出要约后的第五天结束。如果卖家未在上述期限内接受客户的要约,则视为拒绝要约,客户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2.4 通过卖家的在线订单表格提交要约时,合同文本在合同订立后由卖家保存,并在客户发出订单后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发送给客户。卖家不会提供超出此范围的合同文本访问。如果客户在发出订单前已在卖家的在线商店中设置了用户账户,则订单数据将存档在卖家的网站上,客户可以通过其受密码保护的用户账户输入相应的登录信息免费访问。

2.5 在通过卖家的在线订单表格提交具有约束力的订单之前,客户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屏幕上显示的信息来识别可能的输入错误。一种有效识别输入错误的技术手段可以是浏览器的放大功能,通过该功能可以放大屏幕显示。客户可以在电子订购过程中使用常用的键盘和鼠标功能纠正其输入,直到点击完成订购过程的按钮。

2.6 合同订立可使用不同语言。具体的语言选择将在在线商店中显示。

2.7 订单处理和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和自动化订单处理进行。客户必须确保其为订单处理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准确无误,以便能够接收卖家发送的电子邮件。特别是,在使用垃圾邮件过滤器时,客户必须确保卖家或受其委托处理订单的第三方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都能送达。

3) 撤销权

3.1 消费者通常享有撤销权。

3.2 有关撤销权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卖家的撤销说明。

3.3 撤销权不适用于在合同订立时非欧盟成员国公民,且其在合同订立时的唯一住所和收货地址位于欧盟以外的消费者。

3.4 除非另有约定,对于提供与休闲活动相关的服务合同,如果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提供日期或期限,则不享有撤销权。因此,对于涉及销售有时限的休闲活动门票的合同,也排除撤销权。

4) 价格与支付条款

4.1 除非卖家的产品描述中另有说明,所标价格均为包含法定增值税的总价。任何可能产生的额外配送和运输费用将在各自的产品描述中单独注明。

4.2 对于运往欧盟以外国家的货物,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这些费用不由卖家承担,而应由客户承担。例如,这包括银行转账费用(如转账手续费、汇率费)或进口关税或税费(如关税)。即使货物并非运往欧盟以外的国家,但客户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行支付,也可能产生与资金转账相关的此类费用。

4.3 支付方式将在卖家的在线商店中告知客户。

4.4 如果约定通过银行转账预付款,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款项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到期。

4.5 如果选择通过支付服务“Stripe”提供的支付方式,支付处理将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 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 1 Grand Canal Street Lower, Grand Canal Dock, Dublin, 爱尔兰(以下简称“Stripe”)进行。通过 Stripe 提供的具体支付方式将在卖家的在线商店中告知客户。Stripe 在处理支付时可能会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这些服务可能适用特殊支付条款,客户可能会被单独告知。有关 Stripe 的更多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阅:https://stripe.com/de

4.6 如果选择通过支付服务“SumUp”提供的支付方式,支付处理将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 SumUp Limited, Block 8, Harcourt Centre, Charlotte Way, Dublin 2, 爱尔兰 D02 K580(以下简称“SumUp”)进行。通过 SumUp 提供的具体支付方式将在卖家的在线商店中告知客户。SumUp 在处理支付时可能会使用其他支付服务,这些服务可能适用特殊支付条款,客户可能会被单独告知。有关 SumUp 的更多信息可在互联网上查阅:https://www.sumup.com/de-de/

5) 配送与运输条款

5.1 如果卖家提供商品配送服务,则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将在卖家指定的配送区域内,将商品配送至客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在交易处理过程中,以卖家订单处理中指定的收货地址为准。

5.2 如果因客户原因导致商品未能送达,客户应承担由此给卖家造成的合理费用。如果客户有效行使其撤销权,则不适用此规定。对于退货费用,如果客户有效行使其撤销权,则适用卖家撤销说明中对此作出的规定。

5.3 如果客户作为企业家行事,则所售商品的意外灭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在卖家将商品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指定执行运输的其他个人或机构时转移给客户。如果客户作为消费者行事,则所售商品的意外灭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通常仅在商品交付给客户或有权接收的人时转移。与此不同的是,即使客户作为消费者,如果客户委托货运代理、承运人或指定执行运输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进行运输,且卖家此前未向客户指定该个人或机构,则所售商品的意外灭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在卖家将商品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指定执行运输的其他个人或机构时即已转移给客户。

5.4 卖家保留在自我供货不正确或不当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仅适用于非交付并非由卖家负责,且卖家已尽职尽责地与供应商签订了具体对冲交易的情况。卖家将尽一切合理努力采购商品。如果商品不可用或仅部分可用,客户将立即收到通知,并立即退还对价。

5.5 如果卖家提供商品自提服务,客户可在卖家指定的营业时间内,在卖家指定的地址领取所订购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运费。

5.6 优惠券将以下列方式提供给客户:

  • 通过下载
  • 通过电子邮件
  • 通过邮寄

5.7 门票将以下列方式提供给客户:

  • 通过下载
  • 通过电子邮件
  • 通过邮寄

6) 所有权保留

如果卖家预先履行义务,则在所欠购买价格完全支付之前,保留对所交付商品的所有权。

7) 缺陷责任(担保)

除非以下规定另有说明,否则适用法定缺陷责任规定。与此不同的是,对于商品供货合同,适用以下规定:

7.1 如果客户作为企业家行事,

  • 卖家有权选择补充履行的类型;
  • 对于新商品,缺陷权利的诉讼时效为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一年;
  • 对于二手商品,缺陷权利被排除;
  • 如果在缺陷责任范围内进行更换交付,诉讼时效不会重新开始。

7.2 上述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期限缩短不适用于

  • 客户的损害赔偿和费用报销请求,
  • 如果卖家恶意隐瞒缺陷,
  • 对于按照其通常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其缺陷的商品,
  • 对于卖家可能存在的为数字产品提供更新的义务,以及包含数字元素的商品供货合同。

7.3 此外,对于企业家而言,任何现有法定追索权的法定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7.4 如果客户作为《德国商法典》第 1 条所指的商人行事,则其负有《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规定的商业检查和投诉义务。如果客户未能遵守其中规定的通知义务,则商品视为已获批准。

7.5 如果客户作为消费者行事,则应向送货员投诉有明显运输损坏的已交付商品,并告知卖家。如果客户未能这样做,对其法定或合同缺陷索赔不产生任何影响。

8) 责任

卖家对客户的所有合同、准合同和法定(包括侵权)的损害赔偿和费用报销请求承担以下责任:

8.1 卖家基于任何法律原因承担无限责任,

  •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 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的情况下,
  • 基于保证承诺,除非另有规定,
  • 基于强制性责任,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

8.2 如果卖家因过失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则责任仅限于合同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除非根据前述条款承担无限责任。重要的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根据其内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施加给卖家的义务,其履行是合同正常执行的前提,并且客户可以通常信赖其遵守。

8.3 此外,卖家的任何责任均被排除。

8.4 上述责任规定也适用于卖家对其履行辅助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9) 根据客户特定要求加工商品的特殊条款

9.1 如果根据合同内容,卖家除了交付商品外,还需根据客户的特定要求加工商品,则客户必须向卖家提供所有加工所需的内容,如文本、图片或图形,并符合卖家指定的文件格式、排版、图片和文件大小,并授予卖家必要的相应使用权。客户独自负责这些内容的获取和权利取得。客户声明并承担责任,确保其拥有使用提供给卖家的内容的权利。客户尤其应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商标权和人格权。

9.2 客户应使卖家免受第三方因卖家合同性使用客户内容而侵犯其权利所提出的索赔。客户在此也承担必要的法律辩护费用,包括所有法定金额的法院和律师费用。如果侵权行为并非由客户造成,则不适用此规定。如果第三方提出索赔,客户有义务立即、真实、完整地向卖家提供所有审查索赔和进行辩护所需的信息。

9.3 如果客户为此提供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禁令或公共道德,卖家保留拒绝处理订单的权利。这尤其适用于提供反宪法、种族主义、排外、歧视性、侮辱性、危害青少年和/或美化暴力的内容。

10) 促销优惠券兑换

10.1 卖家在促销活动中免费发放的、具有特定有效期且客户无法购买的优惠券(以下简称“促销优惠券”),只能在卖家的在线商店中并在指定期限内兑换。

10.2 促销优惠券只能由消费者兑换。

10.3 个别产品可能不参与优惠券活动,前提是促销优惠券内容中明确了相应的限制。

10.4 促销优惠券只能在完成订购流程之前兑换。事后抵扣是不可能的。

10.5 每笔订单只能兑换一张促销优惠券。

10.6 商品价值必须至少等于促销优惠券的金额。任何剩余余额将不予退还。

10.7 如果促销优惠券的价值不足以支付订单,可以选择卖家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之一来支付差额。

10.8 促销优惠券的余额既不兑换现金,也不计息。

10.9 如果客户在其法定撤销权范围内退回全部或部分使用促销优惠券支付的商品,则促销优惠券不予退还。

10.10 促销优惠券可转让。卖家可以免除责任地向在卖家在线商店中兑换促销优惠券的实际持有人付款。如果卖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实际持有人无权、无行为能力或无代表权,则不适用此规定。

11) 礼品券兑换

11.1 可通过卖家在线商店购买的优惠券(以下简称“礼品券”),只能在卖家的在线商店中兑换,除非优惠券另有说明。

11.2 礼品券及礼品券剩余余额可在购买礼品券当年后的第三年年底前兑换。剩余余额将在到期日前记入客户账户。

11.3 礼品券只能在完成订购流程之前兑换。事后抵扣是不可能的。

11.4 每笔订单只能兑换一张礼品券。

11.5 礼品券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不能用于购买其他礼品券。

11.6 如果礼品券的价值不足以支付订单,可以选择卖家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之一来支付差额。

11.7 礼品券的余额既不兑换现金,也不计息。

11.8 礼品券可转让。卖家可以免除责任地向在卖家在线商店中兑换礼品券的实际持有人付款。如果卖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实际持有人无权、无行为能力或无代表权,则不适用此规定。

12) 适用法律

12.1 双方所有法律关系均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关于国际动产买卖的法律。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法律选择仅在不剥夺消费者常居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所提供的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12.2 此外,对于在合同订立时非欧盟成员国公民,且其在合同订立时的唯一住所和收货地址位于欧盟以外的消费者,此法律选择不适用于法定撤销权。

13) 行为准则

14) 替代性争议解决

卖家既无义务也无意愿参与消费者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程序。